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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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3599号之一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鹿云科技股份公司、陈冬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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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35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冬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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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3599号之一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冬祥:本院受理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冬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8民初13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冬祥签订的《鸿洲江山步行街A-47地块F6#10栋107号一楼三楼租赁合同》、《鸿洲江山步行街A-47地块F6#10栋107号二楼租赁合同》、《海口鸿洲江山步行街F6-107号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10月16日解除;二、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1188元;三、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2381.73元;2020年9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18118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四、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7000元;五、被告陈冬祥对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6.76元,由被告鹿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冬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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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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