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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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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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6-10-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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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54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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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凤镇普福电子厂 被告- 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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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448号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普福电子厂诉被告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普福电子厂支付货款89609.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609.7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普福电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普福电子厂已预交204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0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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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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