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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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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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民初2694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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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30 |
2 |
天津阳关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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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民初27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阳关大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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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15 |
3 |
于进江、哈尔滨卓鑫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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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民初1258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于进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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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10-10 |
4 |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家沟太极拳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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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执13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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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10-12 |
5 |
安徽杭翔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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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民初228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杭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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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10-01 |
6 |
福建融海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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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3123执71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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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法院 | 2021-08-29 | 2021-09-13 |
7 |
濮阳市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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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926执保609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濮阳市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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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10 |
8 |
郑州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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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执117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州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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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10-10 |
9 |
曹德江、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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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934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曹德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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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25 |
10 |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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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3执异6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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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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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豫民初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家沟太极拳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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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4 | 2020-11-15 |
2 | (2019)豫民初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家沟太极拳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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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书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9-07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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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88 | 2020-01-21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英 蒋林 蒋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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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8-08-07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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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5-17 |
6 | (2018)津0104民初11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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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7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赵相雨 被告- 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蒲雄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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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8-03-29 |
8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哈尔滨北建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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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9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北建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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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8-03-13 |
10 | (2017)津0116民初80088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陈丽琴 蔡长城 被告-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 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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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7-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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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14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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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47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刘宏明 被告-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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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473号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刘宏明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4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医疗费77219.57元;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250088元(62522元/年*20%*20年);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误工费6400.15元(5333.46元/月梅30天*36天);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误工费21333.84元(5333.46元/月梅30天*120日);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100元/天*36日)、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日)、护理费34033.33(102100元/年梅360天*120日);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鉴定费3948元;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以上共计420222.9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龚宇辉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6日14时30分在坪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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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2 |
(2021)粤0307民初114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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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473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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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473号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刘宏明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4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医疗费77219.57元;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250088元(62522元/年*20%*20年);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误工费6400.15元(5333.46元/月梅30天*36天);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误工费21333.84元(5333.46元/月梅30天*120日);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100元/天*36日)、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日)、护理费34033.33(102100元/年梅360天*120日);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鉴定费3948元;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以上共计420222.9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龚宇辉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6日14时30分在坪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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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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