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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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朱亚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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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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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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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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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李波、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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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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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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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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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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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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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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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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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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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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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严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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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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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鑫普机械制造厂、严国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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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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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泰兴市新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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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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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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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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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8-06-26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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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8-03-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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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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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民催3号 | - |
当事人- 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新余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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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业务营运中心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6053486、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5日、到期日为2017年12月4日、出票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为新余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20005226053486、票面金额为6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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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2 |
申请人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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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民催3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新余钢铁有限公司 江苏天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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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业务营运中心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6053486、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5日、到期日为2017年12月4日、出票金额为6万元、出票人为新余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背书给江苏天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由江苏天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再次背书给申请人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业务营运中心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6053486、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5日、到期日为2017年12月4日、出票金额为6万元、出票人为新余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背书给江苏天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由江苏天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再次背书给申请人浙江晶星齿轮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12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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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3 |
(2012)杭萧商初字第15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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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5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春江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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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1543号杭州春江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春江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杭州春江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68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9月18日9时3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2法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银燕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培生、郑林兔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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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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