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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浩投资

    深圳市恒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2号楼39夹层A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5)深福法执字第13744号之六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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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G25 2017-01-24
    2 (2015)深福法执字第13743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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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G71 2016-11-24
    3 (2015)深福法执字第13743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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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G41 2016-08-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576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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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76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恒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铖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颜少燕 李炳喜 深圳市元胜昌投资有限公司 张金涌 张雪芬 深圳市顺铭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启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李俊源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12号张金涌、颜少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元胜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启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顺铭科技有限公司、张金涌、颜少燕、深圳市铖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炳喜、张雪芬、李俊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照12%每年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9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为人民币494.4万元;逾期罚息按照借款年利率12%的水平加收100%,自2020年1月21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为人民币441.6万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承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万元;4、判令将被告七持有的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深圳市中洲星源实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5、判令将被告七持有的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被告二19%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6、判令将被告八持有的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深圳市中洲星源实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7、判令将被告九持有的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被告二8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8、判令本案原告为实现合法权益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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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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