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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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永霸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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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7101民初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永霸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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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8-09 | 2021-09-30 |
2 |
长沙龙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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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3101民初1035号之二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龙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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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13 |
3 |
湖南众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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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3101民初663号之三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众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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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13 |
4 |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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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04执11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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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06 |
5 |
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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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04民初13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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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31 |
6 |
刘成珍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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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04民初21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刘成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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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4 |
7 |
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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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7102民初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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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8 |
8 |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州滇西应用技术大学总部代建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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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9民终4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大理州滇西应用技术大学总部代建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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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7 |
9 |
969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淑美、褚北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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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民终969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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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24 |
10 |
柳州华润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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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7101执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柳州华润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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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1-29 | 2021-05-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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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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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452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吴素琼 李美丽 李浩源 孙俊旋 孙国云 孙俊霞 被告- 罗平县齐兴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支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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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美丽、孙俊霞、孙俊旋、李浩源、吴素琼、孙国云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2民初145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孙正宏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084748元。(计算方式:死亡赔偿金:36238×20年=724760元;丧葬费:106514÷12×6=5325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6731元,其中:父亲孙国云70岁为23455×10年÷三个扶养人=78183元;母亲吴素琼70岁为23455×10年÷三个扶养人=78183元;次子李源浩12岁为23455×6年÷二个抚养人=70365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合理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4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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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2 |
关于原告魏波涛诉被告魏伊川、洛阳汇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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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3民初46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魏波涛 被告- 魏伊川 洛阳汇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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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汇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波涛诉被告魏伊川、洛阳汇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魏伊川不服判决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0303民初4657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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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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