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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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久米设计与南京高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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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2民初1947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米设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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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20-05-12 |
2 |
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通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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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941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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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4-09-04 | 2018-08-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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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余姚市隆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岑金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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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986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隆多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岑金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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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9862号之一岑金璋:原告余姚市隆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岑金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9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岑金璋支付原告余姚市隆多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921445.18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23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68元,由原告余姚市隆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岑金璋负担27093元(案件受理费2209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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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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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姚市隆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岑金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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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98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隆多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岑金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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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9862号岑金璋: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隆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岑金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2412305.1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4日上午9时2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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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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