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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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48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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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489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坤信达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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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489号之一深圳市坤信达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138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4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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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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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1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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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107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宇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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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107号深圳市宇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宇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107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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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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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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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84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聚会力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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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84号深圳市聚会力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会力量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84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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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4 |
(2021)粤0305执51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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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107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宇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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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107号深圳市宇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与你(单位)行政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62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1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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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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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8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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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84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聚会力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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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84号深圳市聚会力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477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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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6 |
(2020)粤0305执124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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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452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安旭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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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452号深圳市安旭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旭机电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452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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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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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128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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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1284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卓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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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恢1284号深圳市卓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恢128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19)粤0305执11159号、(2020)粤0305执恢128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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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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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4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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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452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安旭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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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452号深圳市安旭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328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4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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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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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1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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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159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卓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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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159号深圳市卓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159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提取、扣留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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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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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74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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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749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森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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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2749号深圳市森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审48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2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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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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