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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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恰与义乌市坤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雅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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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302民初3347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刘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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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03 |
2 |
义乌市雅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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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29045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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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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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16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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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644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雅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黄圃镇昌美康五金电器厂 张战修 森磊贸易(义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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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6447号森磊贸易(义乌)有限公司、义乌市雅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战修: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森磊贸易(义乌)有限公司、义乌市雅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昌美康五金电器厂、张战修、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164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类第1626115号“康宝”商标及第3654087号“Canbo康宝”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五被告在《中山日报》和《佛山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原告确认,声明不小于版面的八分之一,连续刊登三期,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3.五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和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0746.82元(包括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5746.82元),共计人民币330746.82元;4.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战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2年1月17日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2021)粤2072民初164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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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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