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高新)应急罚〔2021〕026号 |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高新区“铁拳”专项执法行动部署,高新区安监局会同梅墟街道应急所开展联合检查,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对当事人查阅了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资料,询问企业相关负责人,发现该公司未对新派遣的保洁、保安人员开展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未见2019年度有员工教育培训记录,未将2019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与安保、保洁等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所管理服务的东环刚贸城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5家企业6名焊接作业人员无焊工证(人员:郑国珍、谢湘洲、杨礼铁、滕明、张海应等)、10家企业现场氧气存量超过建筑设计规范要求、20家企业现场起重作业未佩戴安全帽、5家企业低温液体储罐现场未设置低温报警系统,未设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5家企业空气储罐安全阀未定期检测等现场隐患,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管理服务单位宁波高新区东环钢贸城有限公司开具了具体隐患清单、现场责令整改书、现场措施决定书等文书,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0-22对当事人涉嫌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到位、未对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未与保洁保安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分别于2021年10月25日、10月26日对公司安管员陈永亮、主要负责人梁建春进行了询问了解,调取了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制作了询问笔录。\n 现查明:宁波高新区东环钢贸城有限公司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到位,违反《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人流干道、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等重点区域和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演练。”;宁波高新区东环钢贸城有限公司未对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 收起
...
展开
|
2021-11-17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