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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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宇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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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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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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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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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咖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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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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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咖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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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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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森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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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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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东莞市盛咖新材料有限公司、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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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盛咖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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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咖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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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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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咖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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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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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富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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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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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成利光电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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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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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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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8民初997号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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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9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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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997号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原告庭后补交)、调查取证材料、民事裁定书之一、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之二、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答辩期、举证期均为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40687582021-09-2917:19:46:646联系人:王丽娜、曾慧茹(2021)粤0118民初997号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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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2021)粤0118执5799号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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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57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宇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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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执5799号深圳市宇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宇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539829912021-07-0615:20:00:762联系人:叶浩正、江俊杰(2021)粤0118执5799号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深圳市宇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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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3 |
(2021)粤0118民初997号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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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9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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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997号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本金373702.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232.87元(以373702.8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4007.4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基本利率1.5倍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的利息为19225.46元,顺延至实际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为15日,举证期为7日。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857032021-02-0512:28:17:510联系人:王丽娜、曾慧茹(2021)粤0118民初997号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深圳镜辉科技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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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4 |
(2020)粤0118执8473号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财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静,肖舒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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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84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财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向静 肖舒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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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执8473号东莞市财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静,肖舒明:本院受理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财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静,肖舒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536580872020-11-1917:32:37:47(2020)粤0118执8473号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财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静,肖舒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公告,有限公司,送达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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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5 |
(2016)粤1972民初22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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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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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22号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219,251.2元及利息给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7日起计至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6,211元,其中受理费4,593元,保全费1,618元,均已由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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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
6 |
(2016)粤1972民初222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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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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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22号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222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9,54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龚国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创忠、人民陪审员刘绮琪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赖秀玲担任。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6年8月4日14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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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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