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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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西鼎德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陕西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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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鼎德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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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鄂州市某某客运有限公司、余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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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客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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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武汉市XX物流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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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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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延红、邱红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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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延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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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栗某2、栗龙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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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栗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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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钟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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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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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曾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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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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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长春某源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某道路运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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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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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凤城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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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原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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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赵立山、李晓宣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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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立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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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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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安市欣义融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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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983民初107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高安市欣义融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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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雷:本院受理高安市欣义融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983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联系电话:0795-5284212联系人: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卢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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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2 |
原告江西中高投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冠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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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983民初2757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中高投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陆冠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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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冠就:本院受理江西中高投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983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高安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795-5289605联系地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106办公室朱云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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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3 |
(2022)粤2071民初8043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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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804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林永康 当事人- 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珠海市新粤通物流有限公司 卢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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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永康诉卢永、珠海市新粤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80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康撤回对被告卢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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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4 |
原告范德洪诉被告信丰县晨逸物流有限公司(2021)赣0722民初179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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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2民初17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范德洪 当事人- 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信丰县晨逸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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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信丰县晨逸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352134184A):本院受理原告范德洪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72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范德洪直接赔偿车辆损失计人民币91247元(含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范德洪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款2000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范德洪赔偿车损险的赔偿款计人民币89247元;四、驳回原告范德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德洪承担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1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注:承办法院: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邓书云办公电话:0797-3311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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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5 |
(2022)皖0203民初319号徐正祥、徐婷婷、陈六寿、杨杰、黄艳华、南京恒胜祥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誉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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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3民初3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 当事人- 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徐婷婷 南京恒胜祥物流有限公司 陈六寿 杨杰 江苏誉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黄艳华 徐正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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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3民初319号徐正祥、徐婷婷、陈六寿、杨杰、黄艳华、南京恒胜祥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誉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与被告徐正祥、徐婷婷、陈六寿、杨杰、黄艳华、南京恒胜祥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誉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弋江支行不服(2022)皖02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徐正祥、徐婷婷除支付上诉人当前逾期贷款60243.88元外,同时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843473.88元及罚息复利36469.31元(仅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共计940187.07元;二、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徐正祥、徐婷婷承担实现债权费20000元;三、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联系人:任学影联系电话:0553-483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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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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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4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春华 当事人- 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送神州(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孟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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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7民初442号 孟勇、 广送神州(深圳)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华与被告广送神州(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送神州(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0日起计至实际退还款额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送神州(深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送神州(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张春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注:本公告于2022年5月3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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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7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奉新路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功仁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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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21民初18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当事人- 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奉新路安物流有限公司 张功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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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921民初1824号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奉新路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功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依被告张功仁申请并结合本案审理需要,追加你司和广州市嘉通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奉新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上午9时00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此公告于2022年5月27日在司法送达网发布。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帅群威电话:0795-4609412、4609410邮政编码:330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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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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