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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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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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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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2-08 |
2 |
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旭博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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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终87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旭博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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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14 |
3 |
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皖新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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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终87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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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14 |
4 |
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某、南某、皖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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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执保261号 | - |
当事人-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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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19-1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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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472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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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72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兰学敏 周小康 邓志朋 被告- 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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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721号之一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志朋、周小康、兰学敏诉被告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0民初47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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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2 |
(2021)浙0110民初47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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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72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小康 兰学敏 邓志朋 被告- 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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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721号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志朋、周小康、兰学敏诉被告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8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本院第十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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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3 |
(2020)浙0110民初118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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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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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1845号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184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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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4 |
(2020)浙0110民初118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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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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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1845号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5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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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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