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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族新

    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王英伟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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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责任纠纷

    原告-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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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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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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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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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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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刘杰、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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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刘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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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苏州大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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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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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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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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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06民初5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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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46 2018-11-11
    2 (2018)粤0306民初5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澳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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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94 2018-06-1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初15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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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1556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 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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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556号王英伟、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伟、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英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本金802000元和利息(以80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王英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200万元和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王英伟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英伟、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9216元,由被告王英伟、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英伟、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原告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216元,可以申请本院退还。本案公告费1560元,由被告王英伟、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英伟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摩族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给王英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给原告、被告深圳市桓石科技有限公司。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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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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