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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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卫公罚 [2021]10号 |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1年4月15日,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海德花园11幢梅洲路757号的湖州康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检查时该酒店正常经营中,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2018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2.你酒店三楼一房间内放置的开放式货架,货架上放有布草物品,布草物品未密闭存放,房间放置有办公桌、电脑等。你酒店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棉织品进行保洁。你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你酒店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的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同时鉴于你酒店已于2021年5月10日改正违法行为,并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一)公共场所管理4.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一般违法程度中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给予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给予你酒店警告,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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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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