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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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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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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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29 |
2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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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62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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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4-20 |
3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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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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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19-12-31 |
4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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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62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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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4-20 |
5 |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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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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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21-01-08 |
6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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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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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0 | 2018-1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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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吴静岚 张晓江 周爱华 徐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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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15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吴静岚 张晓江 周爱华 徐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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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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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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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 熊建平 李薇 吴有保 朱桂妹 徐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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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春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52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七审判团队)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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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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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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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熊建平 李薇 吴有保 朱桂妹 徐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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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吴有保、朱桂妹、徐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01民初529号],原告诉请如下:1、要求判令被告江西万寿宫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999971.13元、利息9791496.37元(截止到2019年11月6日),共计48791467.50元及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抵押人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十分塘水库北侧【他项权证号为:鹰景他项(2015)第005号】、龙虎山旅游功能区206国道北侧【鹰景他项(2015)第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3、保证人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熊建平、李薇、朱桂妹、吴有保、徐春华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十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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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3 |
上诉人南昌市万寿宫商城、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朱桂妹、吴有保、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吴静岚、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徐海明、江西赣鹰投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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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被上诉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朱桂妹 吴有保 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吴静岚 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徐海明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周爱华 张晓江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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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朱桂妹、吴有保、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吴静岚、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徐海明、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周爱华、张晓江、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昌市万寿宫商城、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朱桂妹、吴有保、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吴静岚、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徐海明、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周爱华、张晓江、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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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4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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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吴静岚 张晓江 周爱华 徐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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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吴静岚、张晓江、周爱华、徐海明: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吴静岚、张晓江、周爱华、徐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赣0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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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5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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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吴静岚 张晓江 周爱华 徐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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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朱桂妹、吴静岚、张晓江、周爱华、徐海明: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吴静岚、张晓江、周爱华、徐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7300万元及其利息[至2017年12月21日利息为24520406.02元,之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806001212360278)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兑汇票敞口本金36905468.64元及其利息[至2017年12月21日利息为21201173.87元,之后利息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806001402110008、2806001402110019、2806001402110020)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1万元;四、被告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吴静岚、张晓江、周爱华、徐海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十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义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就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省远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8000万元应收账款、对南昌市天地日化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编号:00531212000066583800)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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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6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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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吴有保 朱桂妹 吴静岚 张晓江 周爱华 徐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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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吴静岚、张晓江、周爱华、徐海明: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吴静岚、张晓江、周爱华、徐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9905468.64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本金7300万元部分,利率按7.68%计算,逾期罚息按10.8%计算;本金36905468.64元部分,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3631351.02元;2.判令原告对质押物即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对江西省远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8000万元债权、对南昌市天地日化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款项;3.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款、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万寿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判令被告南昌市万寿宫商城、江西和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江西赣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大道乾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有保、朱桂妹、吴静岚、张晓江、周爱华、徐海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诉讼费由十三位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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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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