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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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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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执保7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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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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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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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62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西宜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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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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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黄定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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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执2375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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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1 |
4 |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潘启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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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61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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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18 |
5 |
苏爱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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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执保114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爱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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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18 |
6 |
毛成刚、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梁俊杰等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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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执保114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毛成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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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18 |
7 |
缪宛杏、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梁俊杰等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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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执保114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缪宛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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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18 |
8 |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汤金长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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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执98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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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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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雷予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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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188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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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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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婉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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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2243号之一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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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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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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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479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段博员 雷雨薇 当事人-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梁俊杰 南宁市艾比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曾铭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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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雷雨薇、段博员诉被告南宁市艾比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曾铭盛、梁俊杰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决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委员会委员告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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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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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65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秀颜 郑源 郑炜 韦启任 郑源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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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源、郑源桔、郑炜、韦启任、杨秀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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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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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328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肖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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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誉公司)与被告肖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8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琪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F2018112200124)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二、被告肖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南宁市五象大道690号天誉南宁东盟创客城二组团2号楼十八层1848号房屋的期房网上签约、期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登记;三、被告肖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F2018112200124)的违约金71267.10元(该笔违约金应当从被告肖琪已支付的购房款中予以扣除。但扣除后的余款,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肖琪返还);四、被告肖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协助注销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9年6月24日起,以71267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直至被告肖琪协助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190元,由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219元,由被告肖琪负担1097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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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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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224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肖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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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誉公司)与被告肖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8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琪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F2018112200124)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二、被告肖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南宁市五象大道690号天誉南宁东盟创客城二组团2号楼十八层1848号房屋的期房网上签约、期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登记;三、被告肖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F2018112200124)的违约金71267.10元(该笔违约金应当从被告肖琪已支付的购房款中予以扣除。但扣除后的余款,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肖琪返还);四、被告肖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协助注销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9年6月24日起,以71267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直至被告肖琪协助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190元,由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219元,由被告肖琪负担1097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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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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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188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邝炜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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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邝炜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8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邝炜鸿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10070267)、《天誉南宁东盟创客城装修委托协议》于2019年8月19日解除;二、邝炜鸿协助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88号天誉南宁东盟创客城一组团7号楼四十七层4705号房的期房网上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三、邝炜鸿向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天誉南宁东盟创客城装修委托协议》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欠付精装修房款36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7年7月26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四、邝炜鸿向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协议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欠付精装修房款36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相关协议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五、驳回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50元,由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邝炜鸿负担11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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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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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305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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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8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明签订的合同编号YS10134717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二、李明支付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51242.9元;三、李明协助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90号天誉南宁东盟创客城二组团7号楼二十九层2936号房的期房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登记及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四、驳回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57元,由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5元,李明负担91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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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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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305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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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8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明签订的合同编号YS10144602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二、李明支付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26172.6元;三、李明协助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90号天誉南宁东盟创客城二组团5号楼二十九层2905号房的期房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登记及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四、驳回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1元,由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7元,李明负担50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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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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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461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徐晓顺 当事人- 南宁市艾比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梁俊杰 曾铭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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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刊登在新浪司法的(2020)桂0108民初4612号原告徐晓顺诉被告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市艾比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铭盛、梁俊杰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委员告知书、关于追加被告的申请书、开庭传票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民事答辩状等”更正为“(2020)桂0108民初461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委员告知书、关于追加被告的申请书、开庭传票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民事答辩状等”,特此更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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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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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29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梁晓玲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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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292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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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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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罗祖健 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 白佳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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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10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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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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