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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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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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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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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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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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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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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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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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等与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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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兴达装饰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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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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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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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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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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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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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51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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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1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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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145号之一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1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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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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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77号判决公告(东方金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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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赵宁 王瑛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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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977号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粤03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亿元;二、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47,513,888.89元及罚息(以尚欠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97,319.86元;四、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42.2%股权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的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腾国用(2017)第1084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65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权第00011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49号】的所得价款分别在12999.03万元、12020.58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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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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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77号判决公告(东方金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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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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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977号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粤03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亿元;二、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47,513,888.89元及罚息(以尚欠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97,319.86元;四、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42.2%股权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的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腾国用(2017)第1084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65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权第00011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49号】的所得价款分别在12999.03万元、12020.58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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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4 |
(2019)粤03民初1977号传票公告(延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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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赵宁 王瑛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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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977号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现定于2020年5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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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5 |
(2019)粤03民初1977号-东方金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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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赵宁 王瑛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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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977号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第30日内。本院现定于2020年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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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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