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电子东莞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骏马路3号依林家园30栋1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民终200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颜启军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9-11
    2

    何金城与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何金城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2-26 2020-04-02
    3

    陈华与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1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陈华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1-11 2020-10-29
    4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意念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1-27 2019-03-05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07
    2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5
    3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二 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二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判决、裁定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何金城 当事人-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二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城与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以及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金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10418元,由原告何金城负担。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城撤回对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本案原、被告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9-12-26
    2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一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公告传票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何金城 当事人-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一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城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9.12.3)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六楼第二十四审判庭(36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未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9-09-30
    3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何金城 当事人-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城与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9.2)、转普裁定、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原告诉称: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系中国电子产品研发配套宿舍项目、中国电子东莞长城开发B区电子产品生产及配套项目、中国电子东莞长城开发D区电子产品生产及配套项目等位于东莞市虎门镇中国电子产业园长城工地的建设单位,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产业园长城项目第一期工地于2015年第竣工,案涉长城第二期工地项目于2016年初开始实际施工,由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由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承包建设,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配合施工,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长城第二期工地项目的承包方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实际由颜启军挂靠在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处实际承建组织施工。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自带班组进行土石方工程机械开挖、土方装运、内外运、回填等工程内容的施工。截止起诉之日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施工款项合计661730元,颜启军自2016年12月底离开施工项目至今未能取得联系,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一致拖欠上述款项至今未能予以结清。原告认为,颜启军以工程挂靠形式在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处城建案涉建筑工程,严重违反建筑法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借用资质的规定,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转包人及分包人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 收起

    ... 展开
    2019-06-21
    4

    (2018)粤1972民初16146号(应诉)——颜启军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1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华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146号颜启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估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诉称,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系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中国电子东莞中电熊猫B区电子产品生产及配套项目和中国电子东莞中电熊猫C区电子产品研发及宿舍配套项目的发包人,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由其分公司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施工,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将案涉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由被告颜启军挂靠在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建。在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要约下,原告自2015年5月份至2016年6月期间,向案涉“熊猫工地”销售、送达工程材料,2015年8月26日与案涉“熊猫工地”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材料费用、施工款项合计240890元,被告颜启军一直失联,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未能予以结清。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依法应在欠付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就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施工款项、工程材料费用款项共计24089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国电子工地对账单、送货单、银行流水、账户回单、交易电子凭证、粤晟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年报、红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年报、中国电子东 收起

    ... 展开
    2018-10-25
    5

    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民事上诉状(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元耀 当事人-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四颜启军(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2519760208****)、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吴元耀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民事上诉状(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提交一份)。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请求:1.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且驳回被上诉人吴元耀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你们拖欠被上诉人吴元耀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请求:1.撤销原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吴元耀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们可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答辩状副本交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8-09-0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