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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碧海锦诚

    三亚碧海锦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回新社区七队回新路274号(华科旅租)302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汪军辉、海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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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02民辖终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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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14 2019-08-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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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271民初14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茂华 当事人- 佳锦房地产投资(海南)有限公司 三亚碧海锦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佳锦房地产投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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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472号原告王茂华与被告三亚碧海锦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佳锦房地产投资(海南)有限公司、陈燕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茂华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解除王茂华与三亚碧海锦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海上大都会右岸认购书》;二、依法判令解除王茂华与佳锦房地产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三、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王茂华退还购房款5012662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五、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司现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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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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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271民初20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陈德伟 当事人- 辽宁中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碧海锦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庆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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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琼0271民初2050号原告陈德伟与被告王庆伟、黄炳洪、三亚碧海锦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中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271民初205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庆伟、被告黄炳洪、被告辽宁中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630元及利息3627.99元(利息以426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3627.99元,余后利息照计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46257.99元;二、判令被告三亚碧海锦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辽宁中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天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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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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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271民初20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杨德成 当事人- 辽宁中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碧海锦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庆伟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21)琼0271民初2052号原告杨德成与被告王庆伟、黄炳洪、三亚碧海锦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中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271民初205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庆伟、被告黄炳洪、被告辽宁中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910元及利息3226.30元(利息以37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3226.30元,余后利息照计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41136.30元;二、判令被告三亚碧海锦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辽宁中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天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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