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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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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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执异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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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02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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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财保1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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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31 |
3 |
昆明市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与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移交管辖审批其他批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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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民辖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市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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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09 |
4 |
昆明市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与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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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初17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市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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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22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芸彤银行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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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执2637号 | 银行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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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1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徐翠、刘兴平、刘彦宏、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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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恢1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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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4 |
7 |
梁燕海、何孟洁与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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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627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梁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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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3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林洪梅、孙会林、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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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14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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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4 |
9 |
肖祖勋与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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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92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肖祖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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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1-12 |
10 |
段玘璘与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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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91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段玘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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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1-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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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3执1827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2 | (2021)云0103执1739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3 | (2021)云0103执1738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4 | (2021)云0103执1417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5 | (2021)云0103执1416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6 | (2021)云0103执1354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7 | (2021)云0103执956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8 | (2021)云0103执955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9 | (2021)云0103执774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10 | (2021)云0103执773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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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16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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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6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国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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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637号王国聪、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云0102民初16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王国聪、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王国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8054.20元,截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3436.73元、罚息219.04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88054.2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王国聪、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四、被告王国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1578.51元及截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7007.27元、罚息494.79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11578.5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665%计算的逾期利息。五、被告王国聪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邮寄费118元;六、由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前述债务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国聪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7元(已减半收取)、诉中财产保全费2038元,由被告王国聪、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国聪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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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2 |
(2021)云01执异1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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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12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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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陈文明:本院在执行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陈文明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12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陈文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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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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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13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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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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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4 |
(2021)云0102民初76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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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76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盛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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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7695号盛洁、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在《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由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7376.08元,及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贷款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6370.84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4、二被告向原告对上述两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截止2021年1月5日,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合计金额为273746.9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速裁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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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5 |
(2021)云0102民初45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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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4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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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刘霞、曾科平、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2民初45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刘霞、曾科平、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刘霞、曾科平偿还原告贷款剩余本金101673.97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现暂计至2020年5月29日,利息2349.22元、罚息307.7元);3、判令被告刘霞、曾科平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5217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因主张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4、在被告刘霞、曾科平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时,由原告依法行使对被告抵押物昆明市盘龙区溪畔丽景小区5-910号房屋的抵押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所欠上述债务及各项费用;5、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对被告刘霞、曾科平所欠债务及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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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6 |
(2021)云0102民初16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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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6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国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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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637号王国聪、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16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299632.71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现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利息3883.43元、罚息100.2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上暂共计:303616.38元);四、判决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6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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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7 |
(2021)云0102民初5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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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5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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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邱光泰、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2民初5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邱光泰、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邱光泰、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邱光泰偿还原告贷款剩余本金245762.9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利息6286.95元、罚息188.57元);3、判令被告邱光泰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因主张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4、判令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第2、3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在被告邱光泰不能按期偿还欠款时,由原告依法行使对被告邱光泰抵押物座落于昆明市盘龙区小坝联社下河埂村溪畔丽景小区4幢1205号房屋的抵押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邱光泰所欠债务及各项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普吉路298号)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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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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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60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邓彦洁 被告-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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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9608号原告邓彦洁诉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共计47394元(按房屋买卖成交金额10%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即2020年12月21日上午9:30分在联盟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电话:18812217551.接待地点: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刊登时间: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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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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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39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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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3962号原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并撤销双方于2012年7月21日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备案号:KM2012072136409)。2、判令被告将“溪畔丽景”小区2幢1708号商品房返还原告(房屋价值:50058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58.6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而导致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执行费等损失共计261660.71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261660.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为3982.16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算共计:826287.47元、)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30在本院联盟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承办法官:徐莎莎联系电话:18887185746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联盟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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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10 |
(2019)云0102民初86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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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86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王江 袁玉梅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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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8602号王江、袁玉梅、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王江、袁玉梅、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王江、袁玉梅、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王江、袁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0779.75元及截止2019年9月24日的利息9903.14元、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和复利)1099.97元,并承担以该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江、袁玉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江、袁玉梅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2元、邮寄费96元,由被告王江、袁玉梅、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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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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