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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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91执1214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张蕾 被告- 胡碧德 前海大摩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前海大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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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8-10-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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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91执1214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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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91执121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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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执1214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张蕾 被告- 胡碧德 前海大摩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前海大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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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91执1214号胡碧德、前海大摩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前海大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蕾与你(单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6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91执12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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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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