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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应店街镇留下庄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徐雯诉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391民初4258号驳回起诉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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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425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徐雯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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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徐雯诉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徐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总计1512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被告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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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2

    (2020)粤0391民初42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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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42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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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4258号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徐雯与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25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6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王子越电话:0755-86705983/867052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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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3

    (2020)粤0391民初42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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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42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徐雯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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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4258号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徐雯与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浙江中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侨缘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25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6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王子越电话:0755-86705983/867052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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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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