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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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与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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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3841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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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6 |
2 |
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连忠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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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4民初20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连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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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30 |
3 |
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连忠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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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4民初202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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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9-16 |
4 |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与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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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民终1083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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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7 |
5 |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与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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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民初159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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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07 |
6 |
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德权兴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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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4民初2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德权兴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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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7-30 |
7 |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与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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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民初1599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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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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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市鲤城大酒店、安溪乌龙茶高科技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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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恢4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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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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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发与柯亚鹏、林文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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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民初4770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陈金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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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9-01-03 | 201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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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加奎与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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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564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冯加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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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9-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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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陈金发;被告:柯亚鹏、林文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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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民初4770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陈金发 被告- 柯亚鹏 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侨 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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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陈金发;被告:柯亚鹏、林文侨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10-08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发与被告柯亚鹏、林文侨、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524民初47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柯亚鹏名下的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59383万股股份即0.092%股权为原告所有(价值265938元);2、请求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将柯亚鹏名下在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6.59383万股股份即0.092%股权过户到原告名下;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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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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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陈金发;被告:柯亚鹏、林文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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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民初4770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陈金发 当事人- 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柯亚鹏 林文侨 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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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发与被告柯亚鹏、林文侨、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524民初47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柯亚鹏名下的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59383万股股份即0.092%股权为原告所有(价值265938元);2、请求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将柯亚鹏名下在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6.59383万股股份即0.092%股权过户到原告名下;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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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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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被告:詹根土、陈丽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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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4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本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陈丽梅来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詹根土 被告- 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柯亚鹏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林文侨 詹根土 陈丽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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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被告:詹根土、陈丽梅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5-16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詹根土、陈丽梅、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文侨、柯亚鹏、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4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根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的贷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文侨、柯亚鹏应对被告詹根土的上述债务中的贷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詹根土的上述债务中的贷款本金8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应通过破产程序向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林文侨、柯亚鹏、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詹根土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3元,由詹根土、林文侨、柯亚鹏、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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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4 |
[裁判文书]林文侨、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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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建清 被上诉人- 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洪美珍 柯亚鹏 林文侨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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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林文侨、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5-16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2404号林文侨、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建清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及原审被告洪美珍、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文侨、柯亚鹏、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2404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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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5 |
[裁判文书]林文侨、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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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建清 被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及洪美珍 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侨 柯亚鹏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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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2404号林文侨、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建清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及原审被告洪美珍、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文侨、柯亚鹏、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2404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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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6 |
[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被告:詹根土、陈丽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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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4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被告- 詹根土 陈丽梅 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侨 柯亚鹏 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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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詹根土、陈丽梅、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文侨、柯亚鹏、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4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根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的贷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文侨、柯亚鹏应对被告詹根土的上述债务中的贷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詹根土的上述债务中的贷款本金8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应通过破产程序向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林文侨、柯亚鹏、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詹根土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3元,由詹根土、林文侨、柯亚鹏、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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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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