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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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昌腾、欧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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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2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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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8-17 |
2 |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康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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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74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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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5 |
3 |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麦志强、麦翠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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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4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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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27 |
4 |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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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0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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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7 |
5 |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振杰、蔡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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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0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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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7 |
6 |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容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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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9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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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5 |
7 |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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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91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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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5 |
8 |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伟焕、郑义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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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5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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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25 |
9 |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梓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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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5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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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5 |
10 |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俊杰、黄雪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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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50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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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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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143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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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43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何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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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4354号何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1435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何彩缴纳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物业服务费用5945.6元,滞纳金5098.64元,合计11044.24元;二、由被告何彩承担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14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7-89828573承办法官:何文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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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21)粤2072民初67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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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7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郑义菲 郑伟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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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6722号郑义菲: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伟焕、郑义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672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缴纳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物业服务费用3926.34元,滞纳金1178.62元。合计5104.96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6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郑义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5日9时3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石一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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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3 |
(2021)粤2072民初67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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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7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樊庆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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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6720号樊庆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庆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672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缴纳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物业服务费用3747.874元,滞纳金1067.97元。合计4815.84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6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樊庆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石一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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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4 |
(2021)粤2072民初67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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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7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潘军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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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6715号潘军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军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671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缴纳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物业服务费5118.74元,滞纳金1536.56元。合计6655.3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6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潘军松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石一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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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5 |
(2021)粤2072民初67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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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71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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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6718号李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671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缴纳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物业服务费用4592.12元,滞纳金1656.86元。合计6248.98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6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10时2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石一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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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6 |
(2021)粤2072民初67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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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71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冯梓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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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6719号冯梓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梓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671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缴纳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物业服务费用3926.34元,滞纳金1178.62元。合计5104.96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67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冯梓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石一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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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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