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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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儒、毕云芬等与曹帮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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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958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毕云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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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20-04-24 |
2 |
云南合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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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230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合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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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4-17 | 2019-04-19 |
3 |
刘向才与被执行人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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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异52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向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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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4 | 2018-11-07 |
4 |
刘向才与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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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异51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向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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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4 | 2018-11-07 |
5 |
余平军、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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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278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余平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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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7-08-22 | 2019-05-20 |
6 |
余平军诉被告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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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75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余平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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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7-04-26 00:00:00 | 2017-10-16 |
7 |
王龙得与云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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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行初字第19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王龙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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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05 | 2019-04-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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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民初12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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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121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向才 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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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1216号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刘向才、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2018)云01民初121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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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2 |
2018云01民初12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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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121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向才 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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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1216号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刘向才、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驳回原告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1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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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3 |
(2018)云01民初12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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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128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向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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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初1288号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刘向才、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南段)金马寺加油站经营权属归原告所有(价值约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二、停止执行昆明新机场高速公路(南段)金马寺加油站经营权(以下简称“执行标的”),并解除对执行标的的查封、冻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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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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