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税一稽罚[2020]166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没有付款记录的情况下,取得滁州银鑫皮革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份和滁州聚盈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用于税款抵扣,发现资金回流,未支付货款。综上,依优势证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2、《税务检查通知书》、3、企业明细账、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二条(2018年第2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609976.23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65985.74元。 收起
...
展开
|
2020-04-16 | 详情 |
| 2 | 瓯(消)行罚决字〔2019〕0147号 | 瓯海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曹埭村(曹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旁)的温州市森暖鞋业有限公司消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市森暖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瓯海区大队 2019年7月2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7-02 | 详情 |
| 3 | 瓯(消)行罚决字〔2019〕0139号 | 瓯海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曹埭村(曹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旁)的温州市森暖鞋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温州市森暖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瓯海区大队 2019年6月28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6-28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