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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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张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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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9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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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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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与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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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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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12-15 |
3 |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与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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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3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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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12-05 |
4 |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张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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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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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与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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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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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与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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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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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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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190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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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9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被告-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张东 刘毅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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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907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19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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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2 |
(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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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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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诉被告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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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3 |
(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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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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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174号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汕尾中油通达有限公司吉水门加油站诉被告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毅敏、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8日9:30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粤海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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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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