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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美线业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兆龙路19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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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执恢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09-29
    2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智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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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92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安徽智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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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02
    3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安徽智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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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财保36号 -

    申请人-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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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2-26
    4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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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执86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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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9-07 2020-12-14
    5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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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4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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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12-24 2019-12-28
    6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宁波喜祥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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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执143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2019-12-04
    7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喜祥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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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22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宁波喜祥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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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06-27 2019-07-09
    8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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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执36号 -

    申请执行人-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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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06-18 2019-07-08
    9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11执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01-03 2019-07-08
    10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11民初4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12-26 2019-01-08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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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6-11-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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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4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11民初4699号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货款96035.6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1元,由被告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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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2

    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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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4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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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民初4699号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6035.1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6%的年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圣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美珍、徐春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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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6
    3

    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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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39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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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3970号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货款62556.62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255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被告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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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0
    4

    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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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39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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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3970号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2556.62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7日未5596.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李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国君、许建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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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9
    5

    上诉人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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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2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 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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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2549号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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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31
    6

    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同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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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宇同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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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567号宇同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同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宇同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货款42634元,并支付以42634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宇同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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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5
    7

    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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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1民初1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 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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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1民初1665号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1、判令被上诉人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0030.57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5日至货款付清之日以147452.7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4年9月28日至货款付清之日以12577.8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上诉人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9200元。3、判令被上诉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应支付给被上诉人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范围内支付上述第1、2向款项。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上诉人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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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9
    8

    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同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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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宇同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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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567号宇同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同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634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发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赛珍、人民陪审员傅国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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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4
    9

    (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2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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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江北晧天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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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江北晧天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美线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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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8-14
    10

    (2014)甬鄞商初字第21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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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甬鄞商初字第21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华美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领航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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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领航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领航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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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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