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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土

    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号7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颐华生物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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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解散纠纷

    上诉人-苏州颐华生物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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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周窑生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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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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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国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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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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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杨国胜、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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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杨国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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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皖民终578号 公司解散纠纷

    上诉人-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周窑生 陈刚 郑周平 李民华 孙勇 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杨文娟 洪莉莉 罗运江 钱文娟 宋怀真 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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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G02 2019-10-08
    2 -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周窑生 陈刚 郑周平 李民华 孙勇 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杨文娟 洪莉莉 罗运江 钱文娟 宋怀真 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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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G1G4中缝 2019-05-07
    3 (2017)皖02民初139号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周窑生 陈刚 孙勇 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罗运江 钱文娟 刘辉 郑周平 李民华 杨文娟 洪莉莉 宋怀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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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G91 2018-08-21
    4 (2017)皖02民初139号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窑生 陈刚 孙勇 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杨文娟 洪莉莉 罗运江 钱文娟 宋怀真 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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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G68 2017-11-23
    5 -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周窑生 陈刚 郑周平 李民华 孙勇 杨文娟 洪莉莉 罗运江 钱文娟 宋怀真 刘辉 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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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G57 2017-05-0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执205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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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205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窑生 袁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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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056号周窑生、袁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9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0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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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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