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与王爱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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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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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7-07-31 | 2018-05-23 |
| 2 |
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与王爱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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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7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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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7-07-28 | 2017-09-29 |
| 3 |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与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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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行审640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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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6-09-26 | 2016-11-08 |
| 4 |
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与王爱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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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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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与王爱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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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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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与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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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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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月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长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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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海县长街镇月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海县长街镇长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王爱华 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 宁海县大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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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74号王爱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月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长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王爱华、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宁海县大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26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月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长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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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
| 2 |
原告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月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长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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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海县长街镇月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海县长街镇长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王爱华 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 宁海县大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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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74号王爱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月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长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王爱华、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宁海县大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同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16日签署的《伍山盐场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2.判令撤销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同王爱华于2004年2月26日签订的《伍山盐场租赁补充协议》;3.判令撤销王爱华同宁海县大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3日签订的《伍山盐场转租协议》;4.判令宁海县大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宁海县长街镇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48亩盐田滩涂,返还宁海县长街镇下湾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05亩盐田滩涂,返还宁海县长街镇月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44亩盐田滩涂,返还宁海县长街镇长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35亩盐田滩涂,返还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42亩盐田滩涂,返还宁海县长街镇下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75亩盐田滩涂;5.判令宁海县大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以每亩2500元的价格支付六原告占用费至滩涂返还之日止;6.判令王爱华、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第五项诉请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水俊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章潮、仇毓秀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水俊涵(联系方式:0574-59979050)书记员:赖建亚(联系方式:0574-599790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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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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