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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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海南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口供电设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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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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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海南海口供电设计公司与海南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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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海口供电设计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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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海南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口供电设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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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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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琼0108民初14236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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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42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电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张卫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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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4236号之一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张卫: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电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423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电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19501.65元及押金41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601.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海南电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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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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