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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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谢忠心与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吕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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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谢忠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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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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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8执647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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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8民初10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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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10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忠心 被告-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吕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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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谢忠心与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吕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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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2 |
(2020)浙0108民初10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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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10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忠心 被告-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吕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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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谢忠心诉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吕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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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3 |
(2019)浙0108民初2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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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21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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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108民初21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再次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5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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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 |
4 |
(2019)浙0108民初23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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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23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忠心 被告-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吕小军 张宝 冯军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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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军:本院对谢忠心诉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吕小军、张宝、冯军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8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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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5 |
(2019)浙0108民初2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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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21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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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顶全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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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6 |
(2019)浙0108民初23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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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23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忠心 被告-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吕小军 张宝 冯军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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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谢忠心诉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吕小军、张宝、冯军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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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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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100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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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10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吕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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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1009号之一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吕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浙江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就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184号(临)的《店面租赁合同》于2016年7月19日解除;二、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金207123.29元;三、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41424.66元;四、被告吕小军对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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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8 |
(2017)浙0103民初90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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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9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吕小军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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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901号之一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小军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吕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00000元、押金10000元;三、被告吕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钰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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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
9 |
(2018)浙0108民初18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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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18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忠心 被告-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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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忠心诉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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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10 |
(2018)浙0103民初100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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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10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吕小军 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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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1009号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浙江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林路184号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7月19日解除;2、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人民币259,643.84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6,666.67元,合计376,310.51元;3、被告吕小军在335,572.61元范围内与被告杭州东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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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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