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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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最高法民终963号 | - |
原告- 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佳运房地产有限公司 海南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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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11-20 |
2 | (2020)琼0106民初25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范森 陈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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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92 | 2020-11-19 |
3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林少逵 聂光华 潘德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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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09 | 2020-10-15 |
4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曾联茂 陈垂翟 陈起鸿 陈文凤 陈燕倩 陈长捷 杜泽蕊 符梅花 甘城松 洪晓青 黄菊 李寿献 梁鲜荣 梁雄 廖海英 廖小钊 刘海珍 刘炼 刘文涛 欧强 庞茂桐 邵美燕 王楷群 王智洲 魏洋 吴清莉 吴素婷 吴晓花 许文龙 严国祥 叶春喜 云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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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9-20 |
5 | -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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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73 | 2020-08-16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范森 陈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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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68 | 2020-07-30 |
7 | - | 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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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20-07-07 |
8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曾联茂 陈垂翟 廖海荚......叶春喜 云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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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20-07-03 |
9 | (2019)琼0106民初113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陈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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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65 | 2020-06-07 |
10 | (2020)琼0106民初18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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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28 | 2020-04-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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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琼0108民初647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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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647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许能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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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6478号许能振: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许能振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许能振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其信用卡(卡号:6222521113450666)截止2022年3月8日的欠款本金1973.15元、利息678.76元(含复利)、违约金131.25元和增值服务费21元,合计2804.16元以及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许能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8月2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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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2 |
(2022)琼0108民初64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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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647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张东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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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6479号张东恒: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张东恒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东恒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其信用卡(卡号:6222521113935435)截止2022年2月19日的欠款本金8281.90元、利息4089.87元(含复利)、违约金2527.76元、分期手续费90.59元和增值服务费21元,合计15011.12元以及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张东恒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8月2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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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3 |
(2022)琼0108民初64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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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647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王倩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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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6474号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王倩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倩倩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其信用卡(卡号:6222521111158576)截止2022年2月14日的欠款本金7086.99元、利息917.11元(含复利)、违约金491.69元,合计8495.79元以及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倩倩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8月2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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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4 |
(2022)琼0108民初64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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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646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姜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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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6468号姜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姜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姜伟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其信用卡(卡号:4581231117885129)截止2022年2月14日的欠款本金6828.81元、利息4204.32元(含复利)、违约金1581.51元,合计12614.64元以及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姜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8月2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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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5 |
(2022)琼0108民初64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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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648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李鸣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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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6482号李鸣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李鸣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鸣娟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其信用卡(卡号:5218991117581808)截止2022年3月3日的欠款本金2760.83元、利息4768.52元(含复利)、违约金11元,合计7540.35元以及自2022年3月4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鸣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8月2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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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6 |
(2022)琼0108民初64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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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647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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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6473号王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王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敏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其信用卡(卡号:4581241117384650)截止2022年2月23日的欠款本金9983.80元、利息3529.46元(含复利)、违约金700.01元和增值服务费12元,合计14225.27元以及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敏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8月2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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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7 |
(2022)琼0108民初647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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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64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吴多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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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6475号吴多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吴多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吴多鹏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其信用卡(卡号:6222521116697990)截止2022年2月27日的欠款本金8935.42元、利息5092.54元(含复利)、违约金696.36元,合计14724.32元以及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吴多鹏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8月2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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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8 |
(2022)琼0108民初48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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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48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王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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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4810号王字超: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王字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字超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其信用卡(卡号:4581231115782658)截止2022年2月22日的欠款本金14543.60元、利息4671.23元(含复利)、违约金1877.01元、分期手续费155.61元和增值服务费12元,合计21259.45元以及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字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8月02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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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9 |
(2022)琼0108执4023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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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执402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张余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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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执4023号张余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余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0108执40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4998.99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1.69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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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10 |
(2022)琼0108民初48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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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480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邓卫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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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4805号邓卫文: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邓卫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邓卫文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其信用卡(卡号:4581231110121928)截止2022年3月8日的欠款本金47501.60元、利息18705.45元(含复利),合计66207.05元以及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邓卫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8月02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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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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