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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派宇

    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0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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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桂0102执401号之二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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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7-06-13 2017-08-24
    2

    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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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2执401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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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7-03-08 2017-08-24
    3

    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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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桂01民终230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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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10 00:00:00 2017-12-31
    4

    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与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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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桂0102民初38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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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6-10-11 2016-11-10
    5

    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与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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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桂0102民初37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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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6-10-11 2016-11-10
    6

    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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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桂0102民初38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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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6-10-11 2016-11-10
    7

    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与陆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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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桂0102民初37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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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6-10-11 2016-11-10
    8

    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与陆锡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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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桂0102民初38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6-10-11 2016-11-10
    9

    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与黄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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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桂0102民初38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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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6-10-11 2016-11-10
    10

    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兆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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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桂0102民初37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6-10-11 2016-11-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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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7759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 刘进兰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被告- 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绍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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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7759号原告刘进兰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广西绍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进兰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进兰的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77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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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5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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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7759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 刘进兰 被告- 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绍通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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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刘进兰诉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绍通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775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材料。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场地占用费301840元和看管费245000元,共计546840元。2、自2018年2月1日至无氧铜丝从原告仓库移出之日,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按月向原告支付3339.6元/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 展开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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