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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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庄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宝丽达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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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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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20-05-18 |
2 |
广西声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庄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宝丽达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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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9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声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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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20-07-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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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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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64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叶铭毅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莫建艳 符文杰 南宁市庄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符超群 广西宝丽达酒店有限公司 黄承南 何桂玉 陈敏 陈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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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64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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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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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庄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宝丽达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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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庄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宝丽达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8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340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南宁市派朗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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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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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90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声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庄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宝丽达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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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声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90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二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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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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