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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宇斗山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8号A栋(自主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吴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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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89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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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16
    2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彭祥军、吴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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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436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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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5-28
    3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寇永保、陈晓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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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038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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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5-20
    4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张超海、黄小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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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591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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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0-08-20 2021-03-23
    5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吴红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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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2执5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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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2020-02-18
    6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唐荣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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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2民初5760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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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9-11-11 2019-12-04
    7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吴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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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7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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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9-04-15 2019-10-15
    8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杨理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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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2民初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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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9-03-25 2019-10-15
    9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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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2民初9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刘某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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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9-03-20 2020-10-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2民初8941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粤0112民初8941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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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89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王作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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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王作任:本院受理的(2021)粤0112民初8941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王作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71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7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息至被告付清款项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作任负担。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日向原告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郑悠联系电话:83006423二○二一年八月二日540101262021-08-0418:48:36:774(2021)粤0112民初8941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粤0112民初8941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判决,公告,王作任,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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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2

    (2021)粤0112民初8941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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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89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王作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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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8941号王作任: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3571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3月23日起计息至被告付清款项时止;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538985632021-04-2914:52:39:799(2021)粤0112民初8941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判决,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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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3

    (2020)粤0112民初10385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永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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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038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寇永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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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385号寇永保: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永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寇永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728064.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4974.5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4107.5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4107.5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4107.5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上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57297.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94107.5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以94107.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以30426.0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426.0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426.0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上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以91278.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0426.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以30426.0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以30425.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二、被告寇永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三、驳回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寇永保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538287802021-03-1217:31:38:289(2020)粤0112民初10385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永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寇永保,公告,被告,基数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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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4

    (2020)粤0112民初10384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永保、陈晓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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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038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寇永保 陈晓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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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384号寇永保、陈晓琼: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永保、陈晓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寇永保、陈晓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偿还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期间的首付款本金55111.86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0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15.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247.8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39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549.0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702.2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二、被告寇永保、陈晓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536660982020-11-2517:36:00:247(2020)粤0112民初10384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永保、陈晓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寇永保,陈晓琼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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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5
    5

    (2018)粤0112民初7672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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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7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吴红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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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7672号吴红东: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红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9月25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红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700元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5.6元,由被告吴红东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525403072019-04-1615:21:26:0(2018)粤0112民初7672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被告,吴红东,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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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5
    6

    (2018)粤0112民初7672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吴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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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7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吴红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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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7672号吴红东: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吴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3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时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2700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合计:247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524450332019-01-0215:25:44:847(2018)粤0112民初7672号原告广州松宇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诉吴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送达,被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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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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