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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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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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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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25 | 2019-05-05 |
| 2 |
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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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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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04-25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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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05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执4743号送达失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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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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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743号送达失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松)更新时间:2018-09-05已浏览:33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松:关于本院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且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予以公开曝光。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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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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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743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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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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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743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6-15已浏览:43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1972民初130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货款43000元、利息261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8元(暂计至2018年5月15日),承担受理费460元及执行费594元,合计46831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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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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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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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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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054号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3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恒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东莞市得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460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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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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