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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曼

    深圳市海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4号1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惠尔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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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惠尔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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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市永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曼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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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永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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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民初178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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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781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海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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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7818号陈科均:原告黄会凡与被告陈科均、深圳市海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17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科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会凡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123,441.66元;二、驳回原告黄会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元,由被告陈科均负担491.4元、由原告黄会凡负担210.6元。被告陈科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被告黄会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4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2-05-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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