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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泉融资

    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893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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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89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 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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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936号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与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03民终18936号案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0.89元,由上诉人宋立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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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7
    2

    (2021)粤03民终189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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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89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 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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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936号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与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通知书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俞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春泷、审判员邓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邓媛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崔艳慧。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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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3

    (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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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 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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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一)、宋立新(被告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宋立新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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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4

    (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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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 被告- 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宋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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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一)、宋立新(被告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宋立新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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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5

    (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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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 被告- 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宋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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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立新:(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返还涉案房屋并办理移交手续;二、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支付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188,5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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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4
    6

    (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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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 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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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立新:(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返还涉案房屋并办理移交手续;二、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支付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188,522.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94,26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94,26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支付占用费人民币565,567.02元;四、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55,104.4元;五、被告宋立新对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立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10.2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064.26元,二被告负担人民币9,079元,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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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4
    7

    (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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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 被告- 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宋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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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宋立新、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深圳景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一)、宋立新(被告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94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租赁房产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份、11月份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188522.34元,以及未按约定返还租赁房产而应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搬离租赁房产之日止(截止2020年3月26日,2019年12月份和2020年1月份、2月份、3月份的占有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131134.04元)并支付因延期支付房屋租金和占有使用费而产生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截止2020年3月26日,2019年10月份、11月份延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9503.38元,2019年12月份和2020年1月份、2月份、3月份延期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违约金为人民币74653.92元,则暂计至2020年3月26日的违约金累计为人民币104157.3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确认原告有权不予返还被告一所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55104.40元;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2日15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0月1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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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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