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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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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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执恢228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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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09 |
2 |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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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035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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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04 |
3 |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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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112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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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7-07 |
4 |
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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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759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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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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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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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民终571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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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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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天世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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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029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普天世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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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1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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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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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民终217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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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10-12 |
8 |
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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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2722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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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02-14 | 2019-09-02 |
9 |
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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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9民初242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新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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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19-06-27 |
10 |
山西晟钧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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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19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西晟钧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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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05 | 2019-03-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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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8民初2722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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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9-02-21 |
2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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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92 | 2018-11-08 |
3 | (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被告-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李志群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有限公司 湖南中顺置业有限公司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悦浦利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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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各一份、证据一套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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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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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当事人-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涂国身 李志群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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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认定2017年6月29日扣划236456.94元为偿还本金,依法改判(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应偿还本金为46763534.06元,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基数为46763534.06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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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2 |
(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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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当事人-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涂国身 李志群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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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700万元及利息(以4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9%从2017年7月22日起计至2017年9月22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21日为116872.84元)、罚息(以4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9%上浮30%,从2017年9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复利(按年利率5.59%上浮30%,以2017年7月22日至8月21日的利息116872.84元为基数,从2017年的8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以2017年的8月22日至9月21日的利息218941.67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有权对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在最高余额27亿元的范围内(与涉案《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其他债权合计)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涂国身、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6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李志群对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27亿元的范围内(与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债权合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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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3 |
(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公告开庭-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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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当事人-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李志群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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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之一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志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涂国身、被告李志群、被告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被告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彭欣、人民陪审员杨江河、人民陪审员彭风,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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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4 |
(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之二公告管辖权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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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当事人-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李志群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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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之二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志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涂国身、被告李志群、被告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被告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民事裁定。上述裁定内容为:驳回被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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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5 |
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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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当事人-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李志群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有限公司 湖南中顺置业有限公司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悦浦利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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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433号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有限公司、湖南中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创冠智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涂国身、被告李志群、被告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被告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中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悦浦利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各一份、证据一套。开庭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彭欣、人民陪审员杨江河、人民陪审员彭风,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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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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