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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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罗永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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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36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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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30 |
2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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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10执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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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25 |
3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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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020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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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5-14 |
4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李辉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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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5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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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30 |
5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林少良、李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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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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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6-30 |
6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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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4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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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3 |
7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罗富良、罗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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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69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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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4-01 |
8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招明、深圳市优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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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7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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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2-22 |
9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范平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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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55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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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13 |
10 |
深圳蓝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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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71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蓝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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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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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执550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范平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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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4-30 |
2 | (2018)粤0304执恢140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智宇华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唐河供应链有限公司 王文忠 李传珍 张智君 王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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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9-01-31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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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9-01-13 |
4 | (2018)粤0304执恢140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智宇华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唐河供应链有限公司 王文忠 李传珍 张智君 王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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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9-01-10 |
5 | (2017)粤0304执4523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公告中 正文“中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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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8-12-07 |
6 | (2017)粤0304执4523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蓬莱意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盛大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李其刁 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蓬升 李蓬灿 赖开 深圳市洪森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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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8-11-25 |
7 |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忠联信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马海容 深圳市沙丘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意堂投资有限公司 洪卿 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莲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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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9-07 |
8 | (2016)粤03民终227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尚鼎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苏德才 姚灶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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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8-08-16 |
9 | (2017)粤0304执26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东彩印刷有限公司 邓卫东 尹小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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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6-07 |
10 | (2016)粤0304执12319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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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8-05-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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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55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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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55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海派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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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5589号深圳市海派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黎青梅、彭进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海派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黎青梅、彭进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14,002.1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息,现暂计至2021年06月03日,罚息为16,903.02元、复息为347.70元,本息合计431,252.83元;2、判令由被告深圳市海派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700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海派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4、判令被告黎青梅、被告彭进文对被告深圳市海派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额暂合计451,952.8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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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2021)粤0304执恢2607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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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恢2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洪森泰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蓬莱意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胜大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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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恢2607号深圳市蓬莱意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胜大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李其刁、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蓬升、李蓬灿、赖开(曾用名赖传开)、深圳市洪森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曾先后以(2015)深福法执字第6696号、(2017)粤0304执恢4523号案件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债权转让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恢26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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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3 |
(2021)粤03执56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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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60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关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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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07号之一关钊: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穂仲案字第24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6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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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
4 |
(2021)粤0304执224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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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224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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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2466号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少凯、陈微纯、陈海升: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02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224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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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2021)粤0304民初256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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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秦纵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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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625号秦纵飞: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秦纵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39637.1元、分期手续费人民币25272元、及透支款利息(含复息)、违约金人民币共计179943.91元【透支款利息(含复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息,并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为人民币8557.14元;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并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为人民币6477.6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15时0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此页无正文)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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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6 |
(2021)粤03执26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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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13号 | -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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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13号陈金倍: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民事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444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6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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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7 |
(2021)粤0304执127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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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27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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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12725号罗富良、罗明珠: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69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127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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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8 |
(2020)粤0304民初1867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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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林少良 李淑霞 深圳市臻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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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675号林少良、李淑霞、深圳市臻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8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少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70776.62元、利息154342.59元以及罚息66951.80元、复利11126.31元(暂计至2020年1月16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罚息年利率8.8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林少良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288754、深房地字第5××××5)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淑霞、深圳市臻政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少良在判项一中的债务在最高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臻政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林少良追偿;四、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88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630元,三被告负担26254.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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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9 |
(2020)粤03执702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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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0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庄如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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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022号庄如菲: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信用卡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237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0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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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10 |
(2020)粤0304执恢3136号法律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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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沙丘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忠联信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意堂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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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忠联信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马海容、深圳市沙丘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意堂投资有限公司、洪卿、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蓬升: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忠联信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马海容、深圳市沙丘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意堂投资有限公司、洪卿、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蓬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3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曾以(2015)深福法执字第1113号、(2017)粤0304执恢4521号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债权转让,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大道西侧,裕安路东南侧尚都花园2栋296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230037),现决定处置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深圳市不动产评估中心网站(http://pgj.szpgzx.com)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查询,上述房产的市场单价为人民币15080元/㎡,市场总价为人民币18076697.6元,并依据该询价结果发出房产市价查询结果通知书。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20)粤0304执恢3136号案件(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房产市价查询结果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大道西侧,裕安路东南侧尚都花园2栋296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230037),以清偿债务。后续本院将以上述询价结果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参考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你方可向本院了解有关拍卖事宜,若你方在拍卖成交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本院将终止拍卖,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方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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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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