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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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郑雪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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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5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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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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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莲、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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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2906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周小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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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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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莲、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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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69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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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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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莲与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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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5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周小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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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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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军柔与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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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337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原告-汤军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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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1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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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38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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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85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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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855号黄清伟、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本院受理上诉人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清伟、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及原审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本案将定于2021年9月30日09: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彭琛、张士光、罗巧,法官助理由书记员周铃燕兼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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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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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544号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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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54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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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544号郑雪锋、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郑雪锋、刘文庆、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被告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8544号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及其他相关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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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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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2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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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2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庆 西多多信息科技 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田亚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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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218号田亚新、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新、刘文庆、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1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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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4 |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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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2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田亚新 刘文庆 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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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218号田亚新、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新、刘文庆、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款)本金6936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期利息3121.20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保理款本金、正常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暂计逾期利息73244.16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45725.3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院联系人:王迪电话:0755-269174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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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5 |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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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21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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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218号田亚新、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新、刘文庆、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款)本金6936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期利息3121.20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保理款本金、正常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暂计逾期利息73244.16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45725.3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院联系人:王迪电话:0755-269174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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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6 |
(2020)粤0391民初82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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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2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万芳 刘文庆 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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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230号李万芳、刘文庆、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芳、刘文庆、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23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王健电话:0755-26912383/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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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7 |
(2020)粤0391民初82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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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23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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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230号李万芳、刘文庆、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芳、刘文庆、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23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王健电话:0755-26912383/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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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8 |
(2020)粤0391民初85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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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5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雪锋 刘文庆 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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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544号郑雪锋、刘文庆、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雪锋、刘文庆、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5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款)本金74993.5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期利息3374.71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保理款本金、正常期利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的暂计逾期利息77618.27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55986.48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5日14时1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刘慕奇电话:0755-8670650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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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9 |
(2020)粤0391民初85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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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54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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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544号郑雪锋、刘文庆、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雪锋、刘文庆、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5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款)本金74993.5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期利息3374.71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保理款本金、正常期利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的暂计逾期利息77618.27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55986.48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5日14时1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刘慕奇电话:0755-8670650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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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10 |
(2020)粤0391民初68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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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8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清伟 刘文庆 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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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黄清伟、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清伟、刘文庆、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681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黄清伟、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11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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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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