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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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沪0115民初6477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汤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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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8-01-11 |
2 | (2017)沪0115民初6477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汤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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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8 |
3 | (2017)沪0115民初647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汤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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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7-09-21 |
4 | (2017)沪0115民初647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汤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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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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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谭纪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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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112执30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谭纪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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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谭纪娟:本院执行的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谭纪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112执30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2021)衢仲字第2-1871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裁定书内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纪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8.9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送达公告期满七日内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受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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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2 |
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致燊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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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88号 | - |
当事人-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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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3788号潘致燊: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致燊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78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3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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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3 |
(2022)粤03执5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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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55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泽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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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557号之一王泽炎: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2-87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557号之一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2-8706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所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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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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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7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余剑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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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执7700号 余剑鑫: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剑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执77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金网字第16118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剑鑫采取的强制措施。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执77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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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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