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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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海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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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5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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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8-18 |
2 |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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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562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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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2-29 |
3 |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穆桂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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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560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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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2-29 |
4 |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熊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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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5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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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29 |
5 |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晋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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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443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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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8-18 |
6 |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纷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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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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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20-04-24 |
7 |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纷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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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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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20-04-24 |
8 |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熊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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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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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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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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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穆桂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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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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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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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8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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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83号 | - |
原告- 深圳金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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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83号高晋兵:申请执行人深圳金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4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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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2 |
(2021)粤0391执8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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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84号 | - |
原告- 深圳金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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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84号穆桂芳:申请执行人深圳金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5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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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3 |
(2021)粤0391执8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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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82号 | - |
原告- 深圳金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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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82号李海东:申请执行人深圳金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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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4 |
(2021)粤0391执8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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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81号 | - |
原告- 深圳金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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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81号李晓冉:申请执行人深圳金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5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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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5 |
(2020)粤0391民初1562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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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562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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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1562号李晓冉:关于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56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金497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497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晓冉负担50元。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0元,本院予以退回50元。被告李晓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六日联系人:丁云斐联系电话:0755-8670509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注:本公告于2020年8月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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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6 |
(2020)粤0391民初1560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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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560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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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1560号穆桂芳:关于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桂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56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穆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金497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497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穆桂芳负担50元。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0元,本院予以退回50元。被告穆桂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六日联系人:丁云斐联系电话:0755-8670509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注:本公告于2020年8月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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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7 |
(2020)粤0391民初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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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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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海东: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李海东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7月15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三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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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8 |
(2020)粤0391民初15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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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562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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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晓冉: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56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李晓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7月20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三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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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9 |
(2020)粤0391民初15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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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560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穆桂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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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穆桂芳: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金联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穆桂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56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穆桂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7月20日10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三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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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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