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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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恒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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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执1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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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12 |
2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银盾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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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02民初12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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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5-18 |
3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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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2913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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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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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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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加利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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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5 |
5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陈晋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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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执10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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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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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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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9488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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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30 | 2021-04-07 |
7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百川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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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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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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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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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3民初216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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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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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万华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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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82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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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2 |
10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玄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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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30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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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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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50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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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陕西百川通工贸有限公司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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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56号陕西百川通工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56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承办人:吴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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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2 |
(2020)粤0305执149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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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9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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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906号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1889022.47元);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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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3 |
(2020)粤0305执150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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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百川通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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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56号陕西百川通工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56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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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4 |
(2020)粤0305执1490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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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9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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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906号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6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9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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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5 |
(2019)粤0305执5191号E网公告——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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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1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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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5191号成都市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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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3 |
6 |
(2019)粤0305民初225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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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2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蒙古万华通信有限公司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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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2577号内蒙古万华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万华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25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万华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2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32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13.66元,由被告内蒙古万华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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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7 |
(2020)粤0305执21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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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21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圣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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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144号上海圣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78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1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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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8 |
(2019)粤0305民初2566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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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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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661号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67014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造成的违约罚息暂计522017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山法院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本公告登于2020年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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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9 |
(2019)粤0305民初19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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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红森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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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958号上海红森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森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195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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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10 |
[裁判文书]陈晋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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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122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晋南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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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陈晋南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12-23陈晋南:我院受理的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我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闽05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已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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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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