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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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81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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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81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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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81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0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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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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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8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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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8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斯迈尔莱福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仁恒置地分公司 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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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仁恒置地分公司,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斯迈尔莱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仁恒置地分公司,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8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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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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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4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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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4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艾维尔商贸成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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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艾维尔商贸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4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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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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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3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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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356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成都大川高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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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大川高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3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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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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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6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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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6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鸿源裕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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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鸿源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6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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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6 |
(2020)川0107执67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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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6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妙可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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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市妙可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旅珍妮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67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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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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