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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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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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50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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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2-02 |
2 |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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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2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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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2-13 |
3 |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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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1290号 | - |
当事人-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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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12-04 |
4 |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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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66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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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1-23 | 2019-05-31 |
5 |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东莞超明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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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1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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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9-10 |
6 |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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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31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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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10 | 2019-12-02 |
7 |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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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153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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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9-07-31 |
8 |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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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3280号 | - |
当事人-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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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9-12-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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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50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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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50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休 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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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5088号深圳市喜泰平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2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50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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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2 |
(2019)粤1972执341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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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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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418号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9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富恒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及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等共计1280605.09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令你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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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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