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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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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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356号之三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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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10-23 |
2 |
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耿大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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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20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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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9-06-26 |
3 |
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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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38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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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29 | 2018-08-27 |
4 |
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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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173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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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6 | 2017-12-30 |
5 |
(2017)粤1972执8488号张战友、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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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8488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张战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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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15 | 2020-02-26 |
6 |
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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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2487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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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0-27 | 2019-12-24 |
7 |
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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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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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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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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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耿大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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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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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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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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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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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7356号送达《资产评估报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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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35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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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356号送达《资产评估报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9-03-02已浏览:32文章来源:原创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一批自动停车库半成品(原材料),并已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29700元。现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并将于淘宝网/京东网发布拍卖公告,请自行关注后续拍卖事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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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
2 |
(2018)粤1972执7356号送达《限制消费令》(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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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35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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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356号送达《限制消费令》(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9-02-14已浏览:27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7356号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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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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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民初10383号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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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38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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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383号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0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于2017年10月18日解除。二、限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款项60809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7374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88元,保全费4864元,由原告广东荣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60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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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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