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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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某玲、陈某富等与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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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607号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原告-成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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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06 |
2 |
张建胜、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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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81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张建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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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1 |
3 |
李某2、湛卫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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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053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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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5 |
4 |
蒋春夕、李聪长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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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民终3488号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上诉人-李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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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1 |
5 |
端州区锦隆轩家具店与何伟锋、肇庆市端州区弘锋创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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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2民初64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端州区锦隆轩家具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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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0 |
6 |
蒋春夕、李聪长与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店、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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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4民初826号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当事人-李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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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1-04-30 |
7 |
李国升、湛卫平、王建平等与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沿江酒店有限公司、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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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1744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李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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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0 |
8 |
马义与胡坤、姚世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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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0105民初55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马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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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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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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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92民初8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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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6-09 |
10 |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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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92民初3号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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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6-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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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终152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志坚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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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2 | (2016)粤0306民初557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志坚 被告-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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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6-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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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22537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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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5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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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22537号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本院(2019)粤03民终22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9)粤03民终225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7页倒数第二行、第一行“本案诉讼费用,已由新洲城公司预交,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之数迳付新洲城公司”补正为“本案诉讼费用,已由新洲城公司预交,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之数迳付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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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2 |
(2019)粤03民终2253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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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5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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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22537号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本院(2019)粤03民终2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64416.95元及利息(利息以354567.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7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以9849.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6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533元(已由新洲城公司预交),由新洲城公司负担30967元,由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45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3元(已由新洲城公司预交),由新洲城公司负担30967元,由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4566元。本案诉讼费用,已由新洲城公司预交,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之数迳付新洲城公司,新洲城公司预交的由维也纳公司、华之沙公司负担之数,新洲城公司可向法院申请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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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3 |
(2019)粤03民终22537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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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5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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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22537号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点十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王伟、李小丽、黄国辉,书记员:冯建辉。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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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4 |
(2018)粤0304民初37195-1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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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19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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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195-1号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管理费2837006.86元(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按照每月1.56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按照每月5.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计算方式见事实与理由部分);3、判令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两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该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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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5 |
(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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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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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沙旅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37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5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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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6 |
(2018)粤03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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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52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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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1524号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坚、原审被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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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7 |
(2018)粤03民终1524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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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52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志坚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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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524号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智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志坚、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民终1524号。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八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时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黎康养、陈云峰、刘向军,书记员:陈秀丽。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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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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